首页 >> 便民服务 >> 怎样使用和保管税务登记证件?
    怎样使用和保管税务登记证件?
     
        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、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,接受税务机关检查。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,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,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:
        (一)开立银行帐户;
        (二)申请减税、免税、退税;
        (三)申请办理延期申报、延期缴纳税款;
        (四)领购发票;
        (五)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;
        (六)办理停业、歇业;
        (七)其他有关税务事项。
     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。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让、涂改、损毁、买卖或者伪造。
        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登报声明作废。